湘防辦發〔2021〕11號
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關于加強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行業監管的通知
各市州人防辦,各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管理,確保人防工程防護功能,根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政府297號令)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企業管理規定》(國人防〔2014〕438號)等文件要求,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加強防護設備生產質量監管
(一)加強防護設備生產和選用的標準化管理。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以下稱防護設備企業)要按照國家人防辦發布的圖集生產防護設備,各級人防部門和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單位要嚴格把關,嚴禁生產和選用非標準防護設備。
鼓勵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優先選用國家人防辦定型的人防工程新型復合材料防護設備。
(二)加強防護設備生產質量自檢。防護設備企業應對產品生產質量負責,在產品出廠前應進行抽樣檢驗,每批產品抽樣比例不得少于產品數量的20%,無法確定批次的,每月至少一次對生產產品按以上比例進行抽樣檢驗,檢驗記錄列入生產檔案。
抽樣檢驗如有一樘(一件)防護設備達不到檢驗等級的,應進行加倍隨機抽樣檢驗;若再有一樘(一件)達不到檢驗等級,應全部檢驗并逐樘(件)確定等級。
(三)加強防護設備生產質量抽查。省和市州人防辦采用“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對防護設備生產質量進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范圍應對轄區內防護設備生產企業全覆蓋,抽查方式應保證客觀公正。對檢查中發現的嚴重質量問題,會同同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查處。
二、加強防護設備安裝質量監管
(一)防護設備企業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安裝:
1.鋼結構門;
2.鋼筋混凝土結構平板門;
3.懸擺式防爆波活門;
4.膠管式防爆波活門;
5.防爆超壓排氣活門;
6.密閉閥門;
7.密閉觀察窗;
8.防護密閉封堵板: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試安裝,待驗收合格后再拆除并妥善保存。
9.具有活置門檻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安裝門扇后應將活動門檻進行試安裝,待驗收合格后再拆除并妥善保存。
(二)指揮所工程不得實施平戰功能轉換;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其戰時使用的出入口、通風口、排煙口的防護(防化)設備及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掃口、給水引入管和排水出戶管不得預留平戰轉換項目。
平時作為商業用途人防工程(不含平時停車場)的可采用板式封堵,封堵板應加工后放置在附近指定位置,其他工程的單元連通口及臨空墻上的出入口必須采用門式封堵。
(三)嚴格落實防護設備安裝質量檢測要求。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對所安裝的防護設備實施安裝質量檢測,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依據,檢測結果未達到合格標準的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防護設備安裝質量檢測應嚴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產品與安裝質量檢測標準》(RFJ03-2021)《人民防空工程復合材料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標準》(RFJ04-2021)和《RFP型人防過濾吸收器制造與驗收規范》(RFJ06-2021)等要求進行。
(四)加強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監管。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的檢測機構,必須通過國家認監委或省市場監管局的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檢測機構應當加強防護設備檢測標準、圖紙和工程有關技術資料的管理,嚴禁私自復制和擴散涉密載體;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測數據和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加強防護設備企業從業行為監管
(一)推進防護設備生產“三統一”工作。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防護設備生產標準化管理,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對防護設備產品的顏色、標識、銘牌進行統一管理,統一防護設備面漆顏色以及防護設備正反兩面的文字、數字、字母、符號等標識,在防護設備固定位置安裝銘牌,銘牌信息包括防護設備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生產型號、生產批次和具有可追溯以上信息功能的二維碼。
(二)促進防護設備企業公平競爭,嚴厲懲處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嚴肅查處損害競爭、損害建設單位權益以及妨礙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壟斷協議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防護設備企業不得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應當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編制完備適用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按規定定期組織演練。要落實防護設備安裝現場班組責任,編制符合現場實際情況的設備安裝專項施工方案,重點突出安裝安全管理內容,配合項目有關責任主體單位定期組織演練。
防護設備企業所在地各級人防部門應落實屬地管理原則,履行安全生產行業監管責任,按照相關要求定期對防護設備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并建立臺賬,督促防護設備生產和安裝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問題的整改,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四)落實失信企業懲戒機制。根據相關規定,對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及相關個人實行失信懲戒制度。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應當于作出懲戒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本部門認定的失信懲戒名單及懲戒措施上報省人防辦,由省人防辦在門戶網站上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和湖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并上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
四、提高防護設備行業監管能力建設
(一)加快防護設備企業高質量發展。鼓勵防護設備企業引進先進生產設備和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能力,加大研發投入,聯合有關院校、科研單位開展人防工程防護技術攻關,開發新產品,加強“四新”成果推廣應用,加速企業轉型升級。
(二)加快防護設備行業信息化監管平臺建設。要充分利用“人防從業企業行為和產品質量監管平臺”規范防護設備企業從業能力和產品質量監管,把防護設備行業監管納入“數字人防”建設內容,完善監管手段,嚴格監管措施。將防護設備行業納入人防安全生產監管平臺,完善安全監管措施,實現防護設備生產和安裝全過程動態化安全監管。
(三)加強人防行業監管隊伍建設。加強依法監管意識,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實施監管;加強監管業務能力提升,避免監管“走過場”;提高服務意識,真誠服務企業,確實為企業辦實事,解決企業實際困難。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